法官認,婚姻是以夫妻之配合糊口為目標,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、互信為基礎,相互合力保持其配合生活之美滿及幸福,若夫妻間實已難以配合相處,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使互相仇恨之必要。
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過,聯系體式格局都沒有!悲催男終於放手,訴請離婚獲准。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722001143-260402
法院審理,小萱未於言詞爭吵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版狀聲明或陳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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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婚姻攏係假不曾同住 聯系方式都無!悲催男終於放手了
中時新聞網
尹維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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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,民法第1052條第2項劃定「有前項之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保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」其目標是在使夫妻要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,但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判定標準為婚姻是不是已生馬腳而無回復之希望。
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(均化名)在2003年成親,並在台灣解決戶籍挂號,不虞,小萱婚後從將來台與阿國同住生活,也未曾與阿國聯繫,阿國更是不知道小萱的聯系體式格局。不滿婚姻確有沒有法回復之馬腳,有難以保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阿國因此依法訴請判決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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